国际贸易术语的实际应用
摘要: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人们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通用贸易术语,它可以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促进交易的达成。在进行国际贸易的实践活动中,为了把握先机,必须加强国际贸易术语实际应用的探讨。本文在阐述国际贸易术语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提出了贸易术语的选用原则,最后对国际贸易术语在应用中应注意事项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应用;原则
引言 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国际贸易术语被比喻作“对外贸易的语言”,是每个进出口贸易的从业人员在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专门用语。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有13种贸易术语,国际上常用的有六种,即FOB、CFR、CIF、FCA、CPT、CIP,知识重点与难点都很多。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是确定合同性质、决定交货条件和价格条件的重要因素。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促进合同的订立、便于合同的履行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作为我国外贸企业,应对贸易术语的合理选用给予足够的重视。
1.国际贸易术语的内涵
从本世纪中期开始,以集装箱为代表的集成运输方式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带来传统运输方式的一系列革命,目前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数量已远远超过散运货量。国际商会重新修订《通则》的重要原因之就是为适应不断革新的运输技术,尤其是集装箱联合运输,多式联运和“近海”海运中使用公路车辆和铁路货车的滚装滚卸运输的要求。在新的运输方式下,以传统意义上的“船舷”作为划分风险和费用负担的分界线,已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正是基于此原因,2000年《通则》,突出了FCA,CPT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重要性,并不厌其烦地一再声明,在使用集装箱海上运输或滚装/滚卸运输及多式联运方式时,使用这三种术语更为适宜。
依照《通则》,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都是装运港交货术语,只适用于单一的水上(海上)运输方式,其风险和(额外)费用的转移以装运港口的船舷为分界线,出口方要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FCA , 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及多种运输方式组合的多式联运方式,其风险和(额外)费用的承担在货交承运人处置后转移给进口方,出口方只负责将货物安全移交给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
2.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
国际货物买卖的目的和全过程,在于实现货与款的跨国相对流动。而贸易术语具有双重性,即可确定作为货物流动方式的交货条件,又可决定作为价款基本单位的价格条件。因此,在外贸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应考虑货与款两个方面的因素。
2.1 价款方面的因素
国际货物买卖的价款,一般都是以外汇计价并支付的,且在价格构成上存在着差别;而价款的流动,则是由支付方式所决定的,且支付方式与交货方式之间又有着联系。因此,在价款方面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因素有支付方式、外汇管制与价格构成等。
(1)支付方式。在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多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因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即商业信用危机),并能为双方提供融资便利,因此,在业务中广为使用。但需要指出的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因而严格地讲,它仅适用于属于凭单交货、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方式的F、C两组术语,而不适用于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E、D两组术语。唯有如此,信用证下的付款原则才能与合同中的付款条件相一致,而合同中的交货条件(即凭单交货)也才能与支付条件(即凭单付款)相协调。
(2)外汇管制与价格构成。目前,世界各国为了控制本国的贸易逆差或保持本国的贸易顺差,在外汇管制上一般都限制采用E组术语出口和D组术语进口,以避免外汇的收入太少和支出太多。对于F、C两组术语,因从价格构成上考虑F组术语为成本价、C组术语为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所以,一般都鼓励采用C组术语(尤其是CIF、CIP)出口和F组术语进口,以达到外汇增收减支的目的,并带动本国运输业、保险业的发展。
2.2 货物方面的因素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因需做跨国流动而必须历经报关、运输的环节,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多种风险,加上货物本身对其流动方式的影响,所以,在货物方面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运、险、关四大因素。
(1)报关因素。报关因素包括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一般来说,货物的报关手续由本国当事人办理比较方便,而由异国当事人办理则存在诸多困难。在《2000通则》的13种术语中,除EXW进出口报关皆由买方办理和DDP进出口报关都由卖方办理外,其余11种术语都将出口报关作为卖方责任、进口报关作为买方责任。
(2)风险与保险因素。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不愿承担货物在对方国家内所发生的风险。对于货物在国际长途运输中存在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甚至战争等社会政治事件,一般卖方也不愿承担。
(3)运输因素。运输因素包括运输方式、运输条件、运费水平与运价变动和装卸港口情况等。
(a)运输方式:在《2000通则》中,有6种术语(FAS、FOB、CFR、CIF、DES、DEQ)仅适用于水运,其他7种则不受限制,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因此,当货物的运送拟使用空运、陆运等方式时,若仍沿用传统熟悉的FOB、CFR、CIF术语,将势必造成该术语解释上的困难,从而引发争议,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b)运输条件。在本身有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时,应争取自己办理货物的运输事宜,即按C组术语出口、按F组术语进口,以利于我方对货物的控制并防止对方安排运输时与承运人相勾结对我方进行国际贸易欺诈。如出口使用F组术语,则可能造成不法商人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途径,与承运人串通无单放货,而后以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造成我方货款两空;又如进口使用C组术语,若对方与承运人串通出具假运单,则将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损失。
(c)运费水平与运价受动。在运费水平适中且运价稳定时,自己安排运输从经济上是合算的,因而,出口宜采用C组术语,进口宜采用F组术语。而当运费水平偏高或运价看涨时,则为避免运输成本增加或存在增加的风险,宜将运输的责任转给对方承担,即以F组术语出口,以C组术语进口。
(3)货物因素。货物因素包括货物的品种与数量、货物的市场状况和货物的地理位置等。
(a)货物的品种与数量。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品种很多,而不同品种的货物其特点也各异,从而影响了术语的选用。如某些季节性、节令性强的商品,必须保证货物的到达时间以赶上销售时机,因此,往往需采用D组术语订立“到达合同”;又如精密仪器、贵重物品、鲜活商品和急需物资,因要求货运质量高、运输速度快而需用航空运输,此时,仅适用于水运的FOB等术语就不能采用,而只能采用适合于各式运输的FCA等术语。
(b)货物的市场状况。货物的市场状况包括供求关系与价格动态。当国际市场某商品的供过于求或价格看跌时,因买方处于主动,合同采用的术语一般对买方有利,如出口按F组术语,进口按C组术语;当某商品供不应求或价格看涨时,则情况刚好相反。
(c)货物的地理位置。当货源处在内陆地区时,出口宜采用FCA、CPT、CIP三种货交承运人的术语,以减少风险和运输责任,并利于提前交单结汇;当货源处于沿海地区时,出口可采用FAS、FOB、CFR、CIF四种在装运港交货的术语。
3.贸易术语的合理选用
3.1贸易术语相互选用的影响
上述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各种因素,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而各因素对术语选用的影响,有的是相协同,如外汇管制与运输、保险的办理,外汇的增收减支是与争取自己办理运输、保险从而保障货物安全相一致的;有的则相矛盾,如有运输条件与运价上涨,有运输条件使得为保障货物安全宜自己安排运输,但运价上涨造成运输成本增加使得自己安排运输又在经济上不合算,此时,应综合其他因素,全面权衡利弊,而后作出选择。如上述矛盾中若国际行市于对方有利,对方愿意自行运送货物且是老客户或资信可*,则出口可按FCA等F组术语。
3.2 选用贸易术语时对各因素轻重权衡的原则
在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时对各因素的轻重权衡应本着以下原则:第一,在保障货、款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贸易往来,不可因噎废食,亦不可盲目追求成交量;第二,在不违背国家宏观外贸政策的前提下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在无损于自身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多为国家带来相关社会效益,如力求在本国办理运输、保险,以促进运输业、保险业的发展;第三,立足眼前利益,注重长远发展;第四,以动态的眼光审视现实的状况,作出分析、预见,对静态的决策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4.国际贸易术语在应用中应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价格构成因素,特别是货价中包含的从属费用。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表示其不同的交货条件和不同的价格因素,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也互不相同。在实务中,由于多方面因素,如果使用或处理不当,会造成贸易纠纷.导致经济上的损失。例如,某出口单位与外商签订CIF交货价格合同,外商开来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某地陆运香港,转装海轮到欧洲某港口,要求提供全套海运装船提单,但在信用证补充条款中增列“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可予接受”。出口单位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办理了出运,选择使用联合运输提单向银行交单,单据到了国外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货款。理由是提单上未作“己装船(ON BOARD)”批注。信用证既然订明“联合运输提单可予接受”,没有规定需要在提单上作成“已装船”批注,卖方提交收妥待运格式的联合运输提单,似乎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出在合同和信用证上的贸易术语为CIF,根据《INCOTERMS,1990》规定,CIF条件下卖方提供的提单应是“已装船”提单,《1990通则》中,CIF术语对运输单据虽未作如此具体规定,但明确卖方的交货责任是在装运港将货交到船上。不管怎么说,CIF条件下的运输单据只能解释为“已装船”提单,因此上述拒付案件,我出口单位和议付银行很难找出强有力的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因为合同和信用证上的贸易术语是CIF,不是用于多式运输中的CIP,在填制提单时,必须以CIF价格术语规定为准,提单应是“已装船”提单。在多式运输中,如果贸易术语是CIF或是CFR,而提单用待运格式的联合运输提单,在提单中则必须要批注“已装船”字样,并还须注明日期和小签。CIF,CFR, FOB术语明确规定的特点是卖方的交货责任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如果使用CIP,CPT术语则又是另一种情况。按《1990通则》规定,贸易术语FOB,CFR,CIF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一切费用是货过船舷后由买方负担,船舷前由卖方负担。当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交到指定的船上后,卖方即履行了他的交货任务。CPT,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当卖方把货物送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即履行了交货任务。费用是货交承运人后,一切费用由买方负责,货交承运人前,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在实务中如果买方要求或卖方先将货物运到货站或使用滚装与集装箱运输时,用CPT或CIP术语为宜。
值得注意和应该强调的是在大宗商品按FOB ,CFR , CIF成交时,通常是买方或卖方采用租船运输,而《1990通则》只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国际贸易术语,而不适用于运输合同,尤其不适用于各种租船合同术语,一般船方多按“不负担卸货费用”条件出租船舶。根据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的规定或港口的惯例,并不意味着卸货费用由买方负担,故买卖双方易于在装卸费用由谁负担间题引起争议。鉴于这种情况,在大宗商品成交时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装卸费用由何方负担。其具体做法是在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后面附加有装卸费用由何方负担的具体条件。例如:
(1)FOB LINER TERMS。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办理,即卖方不予负担。
(2)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仅将货物交到吊钩船舶所及之处,即卖方不负担装货费用。
(3 )CFR UNDER TERMS。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办理,即买方不负责卸货费。
(4)CFR EX 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舶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轮船不能*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上述在国际贸易术语后面另列附加条件,只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并不改变影响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买卖双方应负的责任及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 CIF成交时,一般由外商安排装运,其中CFR由我方保险,故应对运输船舶等在信用证中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伪造假提单、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等等单据。因为若出现这类事件,审单不慎稍有失误,就会蒙受损失。
我们也要注意美国对FOB解释与《1990通则》的解释有差异,美国对FOB笼统地解释为在任何一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因此,在与美国商人签订FOB进口合同时必须在FOB后面缀“ESSEL”字样,并列明装运港名称,才表明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
国际贸易术语FCA适用范围很广,可用于各种形式运输,包括多式联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机场交货这些特殊的运输方式,即《1980通则》中的FOR, FOT和FOA术语也被删并到FCA术语中,对包括上述合并过来的不同运输方式的交货做法,也做了具体规定和解释。但对买卖双方各自承提的风险和费用都是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即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风险转移后,同风险相关的责任与费用也相应转移。当货物已交给承运人,卖方应通知买方,货已交给承运人照管C如果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收受货物,卖方也必须相应的通知实方。
FCA, FOB术语在发货合同中都是不包含出口地到进口地运输费用的价格条件,都是属于货交承运人的范畴,风险的转移与费用的划分也都是以货交承运人的地点和时间为分界点,所不同之处是FOB由卖方负责按时将货物在约定的港口装到买方指派的船上。FCA由卖方负责按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在实务中,尤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考虑用什么样运输方式,也就是说用何种贸易术语。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应该摆脱老的习惯束缚概念,否则一旦发生问题,就很难处理。例如前面所述例子,合同签订的国际贸易术语是GIF,而开来信用证为陆海联运的多式运输,要求从中国某地陆运香港转装海轮到欧洲某港口,并要求提供全套海运装船提单,虽然在信用证条款中列有“联合运输提单可予接受”,但我们在实务中应该从贸易术语规定的买卖双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分界点来考虑。合同和信用证中贸易术语是CIF,卖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是以船舷为界,而运输方式是上述的多式运输,则从中国某地陆运到香港装运到船上,未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CIF术语本来应在中国某港口装运,风险、费用也就是某港口装运到船上之前,由于改变运输方式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因而延长到香港装到船上之前,值得深思和考虑。应该要求买方更改信用证,把CIF改为CIP,风险、费用就可从中国某地将货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后,一切风险费用由买方负责。否则由中国某地至香港装运港这一段路中货物一旦发生问题,就很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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