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提供各类论文代写、推荐发表,有需要者请联系 QQ客服:779382661 电话:13477075338 邮箱:51paperserver@163.com 联系:皮老师
 
注册会员 | 登录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硕士论文 本科论文 英文论文 职称论文 论文推荐发表
各位朋友,由于网站“定制论文”...  [2008-04-17]      各位客户朋友们注意了  [2008-04-10]      专业论文代发代写服务中心  [2007-03-24]      热烈祝贺博士群论文辅导网改版成...  [2007-03-24]
 您的位置: 专业论文代写服务网 >> 免费论文 >> 财政经济 >> 正文

在线咨询

  浅议中国会计和世界之差异   3星级

浅议中国会计和世界之差异

日期:2008-5-10  点击:  作者:bsqlunwen  来源:专业论文代写服务网

【字体: 字体颜色

 

浅议中国会计和世界之差异

前言  会计准则是会计的核心和根本,而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又是当前国际会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是会计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融入国际经济潮流中。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自然就应走向国际化。如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现状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这是我国会计界必须正视的问题,而不能刻意强调我国的特殊情况而“独善其身”。而走向国际趋同的第一步,应该是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和原因作出客观分析。

1.研究现状

    200012月,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一份关于2000年度公认会计准则研究报告,该报告是针对53个国家和地区的公认会计准则与62个有关国际会计准则主要问题的调查比较,揭示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会计一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差异,也涉及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问题,但不是很具体。

    200112月,“五大”又发布了2001年公认会计原则报告。通过对与会计准则有关的80个指标的调查,报告将全球62个国家20011231前有效的会计准则与现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比较,分析自2000年报告发布以后各个国家的变化及所取得的进步。报告分析表明,中国会计准则已取得很大的进展,但与国际会计准则仍有不少差距。在报告的中国部分,重点比较了上市公司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分述为四个方面:

   1)中国因缺少特定的确认与计量准则而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差异。包括权益结合、并购情形下的准备、雇员福利、负债折现、发行者金融工具的处理、金融资产的中止确认、衍生套期保值会计、处置国外实体时与该实体相关且已递延的累计汇兑差额处理。

   2)中国无以下项目的特定披露规则:权益变动表(外商投资企业除外)、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上市交易的投资除外)、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终止经营、稀释的每股收益、使用后进先出法时存货现行成本或先进先出法下销售成本的揭示。

   3)中国会计准则在以下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差异。从事非相似活动的子公司不在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之中、待销售的子公司(甚至以前是被合并的)不在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之中、多数企业合并使用购买法会计,合并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合并、允许大修理费用的预提或摊销、交易性和衍生性金融资产和负债一般不以公允价值持有、提议的股利按应计制原则确认为负债、递延所得税会计并不常用,如果应用也是对时间性差异进行计算,并允许使用递延法或负债法处理,非常项目的定义非常宽泛,与主要分部有关的特定披露未作要求,没有特定主体合并准则。

   4)其他差异。在某些情况下,中国允许融资租赁以未折现的租赁付款额金额确认;中国没有要求分部报告应以财务报告使用的政策来编制。

    中国从1997年颁布第一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开始,到目前共颁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还有十几个征求意见稿。国内学者在差异比较问题上,多数是比较某项准则,对我国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系统全面比较的为数不多,有代表性的是:盖地教授的《大同小异:中国企业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3这篇论文将中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了对比,他认为中国企业会计标准己经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大同,但也应充分认识到中国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小异,即会计差异;汪祥耀的《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4介绍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与变迁,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现行的34条会计准则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将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英国及我国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进行了比较。

2.中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及现状

2.1 中国会计准则的内容

     首先是基本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发布于 1992 11 30 日,于 1993 7 1 日起在全国所有企业施行。基本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各主要项目的核算原则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共有 10 66 条。

    其次是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有关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按规范对象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有关共同业务的具体准则,如收入、存货、投资等;二类是有关特别行业基本业务的具体准则,如银行业等;三类是有关披露的具体准则,如现金流量表等。我国从 1997年开始陆续颁布了 16 项具体会计准则,如以下几项:《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适用于上市公司)《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适用于上市公司)《企业会计准则—收入》(适用于上市公司)《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适用于上市公司)《企业会计准则—投资》(适用于上市公司)《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适用于上市公司)《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适用于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适用于所有企业)等。

2.2 中国会计准则的现状

1)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法规体系

    自从 1985 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后,十几年来,《会计法》一直是我国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以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管理的母法,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为中国会计模式从制度型向准则型转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只是现阶段还不具备完全依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条件。作为过渡性措施,以基本会计准则为导向,以行业会计制度为核算的“准则+制度”的实施模式,体现了我国会计法模式有别于其他国家的特色。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呈现出以《会计法》为依据,以会计准则为导向,以行业会计制度为核心,以内部会计规程和其他会计法规为补充的运行结构。这一体系具有层次结构清晰,内部关系紧密,宏观微观管理结合,利于会计准则未来发展与完善等特点,是现阶段唯一可行的会计法规体系。

2)缩短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中国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缩短我国会计与世界发达国家会计之间的差距,尽可能使会计信息做到“多国共享”,从而促进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相互流动。在发达国家里“需要,实用”是他们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原则。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上本身就较晚,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对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进行研究。这样,我国的会计准则就应在实用的基础上,同时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实用加超前”便成为我国制定会计准则的原则。这就为中国经济向国际化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奠定了基础。

3)促进了中国经济的改革发展与对外开放

    中国会计准则的实施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打破了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二是尽可能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前者为会计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有用、可比创造了条件,后者则为中国经济大步融入国际经济的行列扫清了道路。中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为中国会计走向国际会计舞台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一改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封闭式会计理论和方法,而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会计目标和原则,会计政策和方法以及会计报告体系和结构,消除了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国外资本融入国内市场的空间障碍和阻力。会计准则实施之前,国内企业到香港地区和美国上市发行股票是极其困难的。会计准则的实施,才使其成为可能。

4)对表外项目的披露给予了充分关注

我国以往对表外项目披露一直没有统一的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表外信息的披露也并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对有利事项披露较多,对不利事项披露较少或根本不予披露。而具体会计准则的实行对表外披露作了严格规定,弥补了以往的不足,这就增加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维护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明确规定了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以及变更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重要会计差错的内容;重要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等。

5)推动了会计理论发展和会计实务的革新

在实施会计准则以前,我国会计界对西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研究相对较弱,伴随着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会计实务逐渐与西方发达国家接轨,会计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普遍感到过去比较精通的会计知识已经陈旧,与经济发展的趋势不相适应,从而掀起了一场学习西方会计的高潮,并通过中西方会计比较,使之与我国几十年来行之有效的会计管理方法相融合,形成一种“中外合璧”的独特景观。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这一中国会计历史的重大转折,恐怕我们还要在上百种分部门、分所有制、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中奔忙。现在我们可以很自豪地说,制度和实施会计准则真正把会计工作者从繁杂无序的旧制度中解脱了出来,为会计人员成为企业真正的管理者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基础较好,但是如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作进一步对比,仍然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的一些差别。

3.中国会计与国际会计在基本准则上的比较

3.1 关于会计假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出的会计假设有四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财务会计的假设不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约束条件和基本依据,也是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思想。

     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出两项基本假定:(1)权责发生制。为了达到财务报表的目标,财务报表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加以编制,这样不仅向使用者反映了涉及现金收付行为的过去发生的交易,而且也反映了将来支付现金的义务,代表将来可以收到现金的资源。因此,这些财务报表提供了使用者在做出经济决策时最为有用的那种关于过去交易和其它事项方面的资料。(2)持续经营。即企业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持续经营。

3.2 关于会计要素的分类

    在我国,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负债部分,将其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在所有者权益部分,将其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与损益表中经营业绩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收益、费用和利润。

    国际会计准则指出,与资产负债表中财务状况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资产、负债和权益。与损益表中经营业绩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收益和费用。可见,由于利润可由收入减去费用得出,故国际会计准则未把利润单独作为一项要素。

3.3 关于收入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重大风险和报酬被转移给买方;管理权和控制权已经转移;收入能够可*的计量;收益很可能会流入企业;交易成本能够可*的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我国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操作性较强,但兼容性差,实际上仅限于销售性质的业务。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收入应当按已收到的或恪守道德的报酬的公允价值计量。当符合以下条件时收入应被确认:重大风险和报酬被转移给买方;管理权和控制权已经转移;收入能够可*的计量;收益很可能会流入企业;交易成本能够可*的计量。

3.4 关于基本会计原则

    我国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根据其在会计核算中的作用,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类:一是体现总体性要求的一般原则;二是体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般原则;三是体现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要求的一般原则;四是体现会计修订性惯例要求的一般原则。

    1、体现总体性要求的一般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

    2、体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般原则有相关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

    3、体现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划分方面要求的一般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4、体现会计修订性惯例要求的一般原则有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会计原则规定财务报表可以在不同程序上以不同的结合方式,采用一系列不同的计量基础。它们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结算)价值、现值。同时认为,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最为常用的计量基础是历史成本。历史成本通常也与其他计量基础结合起来使用。为了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对使用者有作用,其应具备的属性主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性和可比性等四项主要的质量特征。

3.5 关于计价基础

我国会计准则不提倡采取公允价值和价值重估的方法,这有利于避免企业舞弊和利润操纵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不仅广泛应用于金融工具,在投资性房地产、农业、企业合并、非货币交易等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也被广泛应用。

4.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的差异分类

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4.1 会计要素的分类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其收益要素中包括收入和利得,费用要素中包括费用和损失。但是,我国会计准则没有收益要素,费用要素也是狭义概念,但多一个利润要素,其中包括利得和损失。

4.2 投资的期末计价

对于短期投资期末计价,国际会计准则允许用市价法或者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而我国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对于长期投资期末计价,国际会计准则允许采用成本或者重估金额计价,对于权益性有价证券,还可以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长期投资价值如果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应调减其账面价值。而我国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计价,不允许采用重估价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

4.3 存货

国际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初始计量是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的低者来加以计量;而我国会计准则仍保持了历史成本原则。其次,对于采购成本,国际会计准则采用的是“净价法”,我国则普遍采用“总价法”。根据最新改进的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其基准处理方法是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另外,存货的采购成本中不包括由于购置以外币标价的存货而直接产生的汇兑差额,正常信用条件下的购买价格与附有延期结算条款时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也不构成存货的其他成本。

4.4 固定资产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而我国会计准则除包括以上几种方法外,还允许采用年数总和法。对于固定资产期末计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的方法是按照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计价,以及重估价,即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而我国会计准则不允许采用重估价。对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国际上规定的是有条件的可以资本化,而我国则规定将其全部收益化。

4.5 企业合并

根据最新改进的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的企业合并都应该采用购买法,而取消了权益结合法。因此,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对被购方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按照其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并同时确认商誉,商誉随后进行减值测试而非摊销。同时还对母公司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条件、应予合并子公司和不予合并的子公司的范围、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主体的会计政策统一、少数股权的列示等进行了比较大的改动。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颁布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规定,我国在企业合并及合并报表核算时,也是运用购买法。但实际操作中却大多采用权益联合法。另外,我国的购买法与国际的购买法不一样,国际购买法是基于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而我国是账面价值,除非收购的股权是100%,才可以按评估值调账。另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而我国列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4.6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是:在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所有支出均应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确认为无形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以后继续发生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且摊销期不超过20年。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研究开发费用均应予以费用化,只有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可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且推销期不应超过10年。对于公司的开办费,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但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发生时先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归集,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当月再一次性费用化。

4.7 债务重组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债务人将用于抵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转为股份的面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利润。但是,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用于抵债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转为股份的面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已不可能给债务人带来利润。另外,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债权人接受的抵债资产应以重组债权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但是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以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这可能导致债权人确认的债权重组损失不一致。同时国际规定可以计提重组准备,但我国则不可以。

4.8 非货币性交易

根据最新改进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规定,所有的资产交换交易均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所收到资产和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地计量。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货币性交易中的换入资产,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初始计量。确认的收益仅限于收到的补价按销售利润率(即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占公允价值的比重)计算的金额。

4.9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只要符合收入和利润的确认条件,无论是否为关联交易均可确认收入和利润。而我国会计准则则大大限制了可计入收益的项目范围。根据规定,在交易中,非正常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其他资产、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和费用等已不可能带来收益;正常商品销售、收取资金占用费、受托经营企业等形式的关联交易,能形成收入和利润的金额也有严格限制。对于关联方披露准则,改进后的国际准则取消了对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交易的披露豁免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而我国规定可豁免对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

4.10 借款费用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基准处理方法是将所有借款费用在当期确认为费用,而不管借款是如何运用的;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是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予费用化,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例如,对于建造合同成本中是否包括借款费用,国际规定,如果公司的会计政策是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则包括;而我国的合同成本则不包括。

4.11 所得税

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适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它明确禁止使用递延法,同时也取消了应付税款法。而我国尚未颁布关于所得税的会计准则,按照“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既可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核算。大多数企业实际选用的也是应付税款法。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采用的债务法是损益表债务法,它与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存在较大差别。

4.12 现金流量表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有多种选择,比如收到的股利和利息既可以归属于投资活动,也可以归属于经营活动;而支付的股利和利息既可以归属于筹资活动,也可以归属于经营活动。但根据我国会计准则,收到股利和利息应归属于投资活动,而支付的股利和利息则应归属于筹资活动。这是我国现金流量表准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别。

4.13 其他差异

对于职工福利等经费,国际会计准则直接将其计入当期损益,而我国则是搞基金制;对于退休后的福利准备,国际会计准则规定,退休金需在雇员的服务年限内预提,并确认为退休金负债。而我国会计准则对于直接支付的退休金和支付给社会保障部门的退休统筹金等均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处理。对于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国际上是计入当期损益,而我国规定计入资本公积;对于政府退还的增值税款,国际上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而我国是在收到现金时确认。

5.我国会计准则和世界会计准则主要差异的深入比较

5.1 存货准则的比较

    存货在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存货的确认和计量正确与否直接影响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真实性和相关性。2001119财政部宣布从200211起暂在股份公司中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此次颁布的准则保留了《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存货的大部分内容,另一方面它也积极吸收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范存货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这一准则取代了197510月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历史成本制度下存货的估价与列报》,于19951月开始施行,200312月再次修订。以下就具体差别进行比较。

   1)范围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使用了排除法对存货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定义,即“不适用于建造合同(包括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形成的在建工程;按特定行业已确立的惯例,以可变现净值计量的、生产者作为存货的牲畜、农林产品和矿产品。”我国会计准则也采用了排除法,虽然没有排除金融工具,但我国有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准则还没有颁布。而且我国存货准则没有对在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进行规范,但在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进行了规定。存在上述差异的原因是金融工具在我国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会计人员日常会计核算中很少碰到金融工具的核算。但是,随着企业合并跟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今后应由相应的会计准则对其进行规范。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存货定义的范围没有包括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和金融工具,而国际会计准则中存货定义中虽然没有包括金融工具但是有专门针对金融工具的准则对其进行规范。

   2)存货确认的比较

    我国存货准则明确规定,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计量。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但这一确认标准原则性较强,特别是第一条需要会计人员更多的职业判断。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中并没有规定存货的确认条件,主要是因为准则在定义段己经说明存货属于一项资产,而国际会计准则在《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已经规定了符合要素(资产、负债)定义的标准,所以没有在另行规定。’

   3)存货计量的比较

    我国存货会计准则将存货分为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规定初始计量应以历史成本入账,期末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入账。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这样区分,只是规定以成本与可实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入账。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期末存货价值下降到历史成本以下时,才能以可变现净值记账,同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这样规定可以防止期末虚增利润,是稳健性原则的体现。对于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比较,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和我国会计准则都明确指出,一般应采用逐项比较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类似和相关项目合并处理。6但是国际会计准则指出,按存货的类别来减记存货价值是不恰当的。我国存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可否将存货成本的成本总额与可变现净值总额进行比较,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分别都说明了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但不同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将由于最近购置以外币计价的存货而产生的外币汇兑差额包括在采购成本中,我国会计准则并没有将其考虑在内。我国存货会计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成本不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对采购成本中的买价定义为扣除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补贴后的价格,即采用“净价法”。而我国会计准则采用“总价法”,即采购成本为扣除商业折扣但包括现金折扣的价格,采用这种方法主要是考虑我国企业目前现金折扣并不普遍和操作简便。关于借款费用,第2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有限的情况下,借款费用应包括在成本中”,而我国有借款费用准则对其进行规范,但均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对于加工成本,我国存货会计准则规定包括直接人工和按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加工成本的规定与我国会计准则基本一致,既包括与单位产品直接相关的成本,如直接人工,还包括将材料转化为产成品过程中的固定和变动间接费用,同时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了哪些固定和变动间接费用不包括在加工成本中。

    在存货计量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有以卜几方面:

    第一,我国存货初始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期末只有存货价值下降到历史成本以下时允许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量存货期末成本。但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区分期初和期末计量方法,只是统一规定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第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存货采购成本不包括外币折算差额,买价采用总价法,借款费用均不得计入存货成本。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以外币标价的存货的外币折算差额、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的初始成本。但买价采用净价法,不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4)存货计价方法的比较

    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对存货发出成本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法,并规定了采用个别计价法的情况。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将存货计价方法分为三类:①基准处理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②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后进先出法);③对于不能替代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计划生产和单独存放的货物(个别辨认法)。另外,零售价法也可以使用。但新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将后进先出法从准则中去掉了,也就是说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

    由此看来,我国会计准则对后进先出法的选用并没有像国际会计准则那样不允许企业使用,所以在存货的发出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方面,两种准则产生的会计信息会有很大不同。

   5)存货披露的比较

    这一部分,两者区别较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对存货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作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一般情况下应披露:①计量存货采用的会计政策;②存货的账面总金额和各类存货的账面金额;③以可变现净值反映的账面金额;④当期确认为收益的存货减计的转回额;⑤导致存货减计转回的情况和事项;⑥作为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二是存货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情况下,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与以下任何一项金额的差额:①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的金额与可变先净值两者中较低者;②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成本与可变先净值两者中较低者。三是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和与收入相对应的当期的经营成

本。另外对本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的内涵做出了规定。

    我国的存货准则除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一致外,还要求披露:①存货的期初账面价值和总额;②存货的取得方式以及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地摊销方法;③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④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⑤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发出存货成本于其他方法确定的发出存货成本的差异等。两者相比,我国规定的披露内容更有利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使披露的内容更完整、全面,这样要求可以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增强可比性。

5.2 固定资产准则的比较

    我国用于规范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1119发布。准则规定,企业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范围,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将满足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

   1)关于固定资产定义的比较

    我国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定义,二者基本一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目的而拥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而第16号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定义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是指企业用于生产、提供商品或劳务、出租或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拥有的,预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有形资产。

    两者唯一的不同之处是,我国固定资产会计准则除了规定“使用年限超过一年”,还规定“单位价值较高”,通常会计处理上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商品划作固定资产。而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这项规定。

   2)关于固定资产确认的比较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第16号国际会计准则都规定固定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①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企业可以可*地计量该项资产的成本。同时,我国准则和第16号国际会计准则还另外规定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的购置,它的使用虽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将减少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对于这类设备,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这类资产所确认的价值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两类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总额。

    因此,从以上比较看,两者关于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规定是一致的。

   3)关于固定资产计量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和第16号国际会计准则都提到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并对固定资产不同取得方式下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作了规定。具体差别有:a)在成本构成上,第16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其成本构成上包含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估计拆卸、搬移费及场地使用费。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并未涉及。(b)对非同类固定资产交换产生的固定资产,我国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确认利得或损失,而国际会计准则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利得或损失。(c)对于所有者作为投资投入的固定资产,我国是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是以公允价值计量。

    在初始确认为资产后的计量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了两种处理方法。基准处理方法是成本法,即初始确认为资产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账面金额应为成本扣减相关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是公允价值法,即初始确认为资产后,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项目的账面金额应为重估金额,即该资产在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企业应该经常地对资产进行重估以使其账面金额不会与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确定的该项资产的价值相差太大。而我国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统一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准则中并未涉及到是否可以经常对资产进行重估的问题。

   4)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会计处理的比较

    在折旧范围方面,我国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有以下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①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②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需要注意的是,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应当计提折旧。”

    在折旧方法上,我国会计准则提到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将资产的应折旧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地摊销的方法很多。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以及工作量法。”

    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复核方面,两个会计准则都要求定期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时,我国会计准则要求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对本企业将来各期的折旧金额进行调整。

   5)关于固定资产的披露比较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比较,国际会计准则在披露方面规定比较详细,我国要求披露的内容略少一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②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③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④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⑤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⑥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⑦己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⑧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⑨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⑩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5.3 无形资产准则的比较

    我国用来规范无形资产核算的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11月由财政部会计司颁布。而国际会计准则有关无形资产规定的是第38号,于1998712月发布,该准则与19997月起生效,它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中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部分和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与开发支出”。

1)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比较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可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指商誉。

    38号国际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即国际会计准则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对商誉的会计处理由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范。

   2)关于无形资产确认的比较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确认标准与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类似,不同之处在于:

   a)企业以赊购方式取得无形资产,我国准则不扣除利息因素,以总额入账,而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超过正常信用期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应等于现金价格,差额作为利息费用。

   b)对于所有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我国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若首次发行股票投入的无形资产,则按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而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入账。

   c)对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我国根据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区分同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

   d)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所有研发支出全部作为当期费用,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注册费、律师费予以资本化,作为入账成本。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将研究与开发活动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费用是否计入当期损益要看开发费用是否符合以下6方面规定的条件,如符合则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

    2.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

3.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

    4.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其中,企业应证明存在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或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如果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明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

    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无形资产;

    6.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的计量。

   3)关于无形资产计量的比较

    关于无形资产确认后的计量,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入账后,应以其摊余价值减去相关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作为账面价值。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允许采用两种方法,即基准处理方法和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其中基准处理方法与我国准则的规定一致。允许选用的方法是,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重估价作为账面价值,即按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但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选用重估价方法时,必须在拟重估的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关于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的计量,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费用。而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但满足以下条件时,将后续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一是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其原来预计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支出能够可*的计量和分摊至该无形资产。

   4)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比较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按直线法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则摊销年限应按孰短原则确定,如果合同与法律都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38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方法除直线法外,还允许采用其他方法。关于摊销年限,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一个允许推翻的假定—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20年。另外,第38号国际会计准则还规定,如果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是通过赋予法定权利获得的,那么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其法定期限,除非该法定权利是可以重新延续的,且重新延续是基本可以确定的。

   5)商誉处理的比较

22号国际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成本超过购买方在交易日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的部分,应作为商誉,并确认为一项资产,自初始确认起,商誉应在不超过20年的期限内摊销,若超过20年摊销期限,则在财务报告中必须披露不超过加年的假定被推翻的理由。同时,国际会计准则还确认负商誉,即购买企业购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股权份额超过购买成本的,都应确认为负商誉。第22号国际会计准则还规定了负商誉确认为收益的期间。按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商誉应在不超过10年的期间内摊销,负商誉按投资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摊销,如无投资期限,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摊销。但对负商誉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尚待完善。

6.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对策建议

首先,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树立两种正确的观点: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内容和方法中有许多是科学的、适宜的,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不能一味为了寻求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而放弃这些内容。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会计准则国际协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会计的吸收和借鉴上,即既要吸收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尽量与之协调,又不能简单的照搬照抄。同时,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活动,利用国际讲坛向世界介绍中国,并学习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方法,充分利用会计职业团体和大学的智力优势,多方进行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方面的研究和讨论,提供国际协调的方法和途径。

其次,我国自1992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以来,到目前为止只发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基本会计准则中的有些规定已不适应环境的发展而急需修订,对于会计领域新出现的一些业务也没有明确的具体准则来指导。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步伐,修订原有不适应环境发展的会计准则,以促进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同时,还要正确把握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动向,明确每个会计准则的变迁、制定或改革动因,了解和掌握具体操作方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为我所用。

第三,随着我国会计环境变化和具体会计准则的陆续出台,有必要建立与会计准则相适应的理论框架。国际会计准则和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均有一个概念框架作为参照,以起到指导作用,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一个概念框架。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应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如果我国没有一套会计准则理论框架,将难以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评价和修订提供理论依据和质量标准,从而将可能阻碍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

第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是以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以美国为主)为基础制定的,而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考虑不足。所以,我国应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交流,研究发展中国家特有的会计现象,对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共同经济现象及会计现象取得一致意见,从而对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并建议能够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国家的情况,从而提高国际会计准则在全球范围内的适用性,增进发展中国家的会计国际化进程。

 

  • 上一篇文章: 中国电信垄断弊端及其对策思考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最新5篇热点文章
     商务谈判中的跨文化沟通问...
     掌握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
     商务谈判中的跨文化沟通问...
     浅析液体表面张力系数的试...
     三维动画制作技术的几点感...
     
     最新5篇推荐文章

  • 没有任何文章
  •  
     相 关 文 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在线留言 | 与我同在
    Copyright© 2007-2009 LunWend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制作:子曰:黑白 做网站点这里
    博士群专业论文代写网 2006 地址: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大楼,客服电话:13477075338(全天)工作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络路612号,邮编:430074 网站排名技术支持:金汤网络 网站优化网站推广